为规范全区企业用地的行为,为回购实施主体的回购行为提供指引,同时以协商原则保障被回购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吴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区划内因政府根据规划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收回工业(仓储)等产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含国资平台收购工业(仓储)等企业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回购企业用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用地;已出让但利用不充分的企业用地;列入区工业企业整优提升攻坚行动计划的企业用地;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企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到期且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企业用地;其他需要回购的企业单位用地。
二、回购主体及实施主体
回购企业用地的主体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回购工作实施主体为区土地储备中心、各区(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收购工作实施主体为区镇两级相关国资公司或授权单位。
三、回购复核机制
回购实施主体按年度回购计划开展回购工作。回购流程中明确了回购复核机制: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吴江高新区、东太湖度假区项目初次评估总额在3000万以上或亩均单价120万以上的,其他各镇项目初次评估总额在2000万以上或亩均单价100万以上的,全部进行复核评估;其他项目中,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项目进行复核评估。同时,本办法规定了向区人民政府报批的四类回购方案情形。
四、回购补偿标准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仓储)企业土地的回购补偿名目,可以由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设备设施补偿、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有关搬迁奖励等构成,具体视资产情况而定。本办法对每种回购补偿名目的回购标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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