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推动江苏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集聚发展、提升能级,提高全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认定标准
1.本意见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在江苏持续经营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本意见所称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江苏境内,在我省持续经营1年以上。独立法人申报企业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非独立法人申报企业财务需独立核算且申报企业母公司近3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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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苏省以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已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我省设立符合功能性机构标准的其他功能性机构。
(5)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资金补助
1.开办补助。对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多个功能性机构,享受开办补助总计不超过60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企业在享受资金补助期间必须持续满足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企业所获开办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
2.增资扩能奖励。对已拿满3年开办补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自2021年度起,企业当年在江苏扩大投资,年度增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增资扩能奖励。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高管或技术人员奖励。
(三)便利化措施
经认定成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企业可享受出入境、工作许可及居留、子女教育、贸易便利化、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等便利化措施。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各镇区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织企业按照省级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按序分别装订成册(A4 尺寸),在申报时间内一式三份报区商务局外资科,申报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如为外文需提供正式翻译件。
2.审核:区商务局依据相应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出具转报文,连同一份企业申报材料报苏州市商务局,苏州市商务局审核汇总后,出具初审意见转报文,连同一份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3.认定:由省商务厅审核后,公布认定结果。
三、解读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
苏政办发〔202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2021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