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1〕32号)
二、执行标准
1、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2、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医疗机构(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3、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4、医保支付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5、本通知从2021年11月25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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