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规字〔2020〕17号)、《关于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要求告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可适用灵活就业参保:
(一)本省户籍;
(二)非本省户籍,在本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0年;
(三)在本省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办理就业登记
1.本区户籍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户籍所在社区申报就业登记;
2.居住证人员(含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外省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携带身份证、居住证至居住地址所在社区,进行申报就业登记。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办理就业登记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理参保手续
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户籍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参保资格:
1.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省外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应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能证明其在省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缴费情况证明(凭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为省公布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缴费比例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缴费,不得违规补缴。参保人员自然年度内未按时缴费的,允许在本自然年度内补办缴费手续,不得违规向前补缴以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低于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基数的5%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计算补缴金额,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三、待遇享受
(一)职工在职医保待遇享受条件: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加苏州大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设置6个月等待期,在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待遇等待期的相关规定:
1.在吴江区以外缴纳的苏州大市医保缴费记录还未转移到吴江区的,在参保时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参保资料,经区医保经办机构登记确认后,根据待遇等待期限制条件要求,确定参保人员是否受待遇等待期的限制。
2.待遇等待期内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均不可享受。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待遇等待期内不可使用。
3.在待遇等待期内中断缴费后再续缴的,视作首次参保,待遇等待期重新计算。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视作连续缴费。
(三)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条件:
1.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性缴费满25年、女性缴费满20年;
3.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
(四)满足职工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对应期间的医疗费用。
四、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