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分类开展评估工作。对实施满两年或满一年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开展制定后评估工作和实施情况评估,具体通知如下:
一、制定后评估
(一)评估对象
我区今年需开展制定后评估工作的为2019年制定,已实施或即将实施满2年的区政府及各地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评估主体及组织实施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吴江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实施单位进行评估;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及各区级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进行评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单位牵头进行评估,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统一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织实施工作,可以参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执行。评估单位要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估。对直接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网上征询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进行重点评估(征求意见材料一并附报)。
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或部分内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
(三)评估报告要求
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绩效性以及制定技术规范性的分析和评价;
3.评估结论和建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估报告除正文外,应附内容摘要和附件。内容摘要重点介绍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特色、评估结论(是否继续执行、修改或废止)和建议。附件包括被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征求意见的意见材料、调查问卷样式等。
报告字体、字号等格式按照公文格式要求。
(四)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2.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3.协调性评估。主要评估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4.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绩效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实施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6.制定技术规范性。主要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二、实施情况评估
(一)评估对象
我区今年需开展实施情况评估的为2020年制定,已实施或即将实施满一年的区政府及各地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2。
(二)评估主体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吴江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进行评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单位牵头进行评估,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统一的评估意见。
(三)评估报告要求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2.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落实情况和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3.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报告字体、字号等格式按照公文格式要求。
三、结果报送
各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目录)完成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报送区司法局,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公务邮箱:区司法局-沈博,联系电话:63980449。
附件:1.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目录
2.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目录
苏州市吴江区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施行日期 |
评估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区政府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19年10月1日 |
区公安局 |
2021年11月15日前 |
2 |
关于加强商品房开发项目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
2019年9月1日 |
区住建局 |
|
3 |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年8月29日 |
区文体广旅局 |
|
4 |
关于印发《盛泽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年11月1日 |
盛泽镇 |
|
5 |
关于发布《吴江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9年11月1日 |
区应急局 |
|
6 |
吴江区统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
2020年2月1日 |
区统计局 |
2022年2月1日前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施行日期 |
评估单位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1 |
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2020年1月1日 |
区资规局 |
2021年12月10日 |
2022年2月9日前 |
2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定》和《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告 |
2021年1月1日 |
区公安局 |
2022年1月2日 |
2022年2月28日前 |
3 |
吴江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
2020年8月10日 |
区住建局 |
2021年8月11日 |
2021年10月10日前 |
4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优秀单位奖励办法(修订) |
2020年7月20日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
2021年7月21日 |
2021年9月2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