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吴江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行政执法监督合作,规范区域内行政执法行为,更好地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苏州市吴江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吴建法办〔2021〕6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吴政办〔2021〕22号)文件要求,决定举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处罚案卷互评活动。
一、时间地点
2021年5月13日或14日,吴江大厦区司法局A512会议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查单位
主办单位: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
邀请单位: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浙江省嘉善县司法局。
三、参加人员
(一)青嘉吴三地司法局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负责人、执法监督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二)青嘉吴三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法制科室负责人。
四、活动安排
(一)评查环节(10:00-11:30)
1.评查范围。今年办结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卷。
2.评查领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各3卷,其中含1卷重大行政处罚。
3.评查标准。参照我局起草的、三地即将共同发布实施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
4.评查方式。三地司法局交叉互评。
(二)交流环节(13:00-14:30)
1.法制审核交流。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法制审核人员根据各自领域的执法流程、裁量基准等进行互动探讨,对主体认定、证据收集、执法程序、文书制作、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办理时限、案卷归档等交流学习、取长补短。
2.执法监督交流。三地司法局探讨建立青嘉吴三地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合作交流机制,探索联合开展跨区域执法监督活动,最后商定《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标准》,形成区域内统一的执法监督标准体系。
(三)表彰环节(14:30-15:00)
1.优秀卷宗表彰。分别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评选程序合法、逻辑清晰、裁量适当、制作规范的优秀卷宗各3本。
2.领导致辞。
请区市场监管局、吴江生态环境局于5月12日下班前将参加评查的案卷报送我局复议监督科钱敏。
联系人:钱敏,63980439。
附件: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
2021年5月8日
附件: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章处罚主体
第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0分:
(一)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的;
(三)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
(四)承办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五)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文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或者盖错公章的。
第二条 被行政处罚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5分:
(一)被处罚主体没有身份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被处罚主体身份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前后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说明的;
(三)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四)对没有责任能力的人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作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
(五)行政案件中同案人员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六)被处罚主体涉嫌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对涉嫌的全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事实证据
第三条 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定追究时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发现一次扣10分。
第四条 违法事实应当调查清楚,证据充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5分:
(一)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
(二)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或者记载内容不全的;
(四)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
(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
(六)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
(七)案件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八)证据取得的程序、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第三章 立案阶段
第五条 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展立案调查的,或者未制作立案文书的,发现一起扣2分。
超过法定期限不立案,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现一起扣10分。
第六条 立案文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没有记载或者没有规范记载案由或记载不明确的;
(二)没有记载立案日期的;
(三)没有记载案件来源或记载不明确的;
(四)没有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
(五)没有记载案件基本情况的;
(六)没有记载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或记载不明确的;
(七)没有记载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或记载不明确的;
(八)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具体意见或记载不明确的;
(九)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姓名的;
(十)审批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或姓名的;
(十一)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二)没有加盖印章的;
(十三)存在其他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的。
第四章 调查取证阶段
第七条 现场检查(勘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录两个以上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的;
(二)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检查(勘验)两个以上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的;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人员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
(四)现场检查(勘验)时当事人不在场,没有邀请见证人到场并注明有关情况的;
(五)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名,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拒绝签字的原因或者说明的;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的检查(勘验)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违法行为及涉嫌违法物品数量等)涂改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没有记载检查(勘验)起止时间、地点或记载不明确的;
(八)没有记载被检查(勘验)人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的;
(九)有法定代表人未记载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的;
(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没有或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的;
(十一)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或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没有表明身份记载及记录执法证件号码的;
(十二)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人员没有逐页签名的;
(十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内容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四)现场检查(勘验)过程未按规定使用视音频设备摄制全过程的;
(十五)照片、摄像、录音等资料未注明拍摄时间、地点、证明的内容、拍摄(录制)人员姓名和身份等信息的;
(十六)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没有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的;
(十七)现场检查(勘验)过程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八条 实施查封(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一)实施前没有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没有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没有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没有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没有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十一)查封(扣押)决定书应记载内容不全或者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
(十二)被查封(扣押)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拒绝听取或者不予记录;
(十三)当事人拒绝在查封(扣押)决定书签字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拒绝签字的情形及理由;
(十四)查封(扣押)过程未按规定使用视音频设备摄制全过程的;
(十五)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有其他不规范情形的。
第九条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的;
(二)未经审批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三)紧急情况先行登记保存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审批手续的;
(四)没有记载或没有规范记载案由的;
(五)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
(六)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内容的;
(七)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理由或依据的;
(八)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或清单当事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拒绝签名的原因;
(九)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或清单没有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的;
(十)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文书内没有记载执法人员具体意见、姓名或日期的;
(十一)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文书内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或姓名、日期的;
(十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批准时间记载不明确的;
(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期满后没有对物品作出处理的;
(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没有加盖印章的;
(十五)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十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制作不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
(二)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理由或依据的;
(三)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的日期或地点的;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保存方式的;
(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记载或没有规范记载抽样方法、比例或数量的;
(六)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当事人签名的;
(八)没有或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的;
(九)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盖错印章的;
(十)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名称的;
(十一)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二)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十一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没有制作物品处理决定书的或者没有制作处理审批表的;
(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超过七日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没有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或记载有误的;
(四)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不明确或部分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退还物品没有注明退还时间或退还地点的;
(六)作出处理决定没有引用法律依据的;
(七)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与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物品不一致的,且没有说明原因的;
(八)退还物品,当事人没有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上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意思表示和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
(九)退还物品,当事人没有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上及清单上逐页签署姓名的;
(十)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盖错印章的;
(十一)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二)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十二条 制作询问笔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两份询问笔录上的;
(二)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载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
(四)没有记载被询问人相关信息,无法确认被询问人身份的;
(五)执法人员没出示证件或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载及记录执法证件号码的;
(六)没有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或义务的记载的;
(七)笔录中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八)笔录中没有被询问人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
(九)没有执法人员签名或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的;
(十)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
(十一)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二)笔录中出现指供、逼供、诱供等非法询问方式的;
(十三)违法行为人、证人笔录之间或者同一违法行为人先后两份笔录之间出现的矛盾之处未进行疑点排除,造成笔录不能采信的;
(十四)制作询问笔录时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除案件当事人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全,且没有说明原因的;
(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影印件)核对人没有核对确认的意思表示的,没有注明复印件由谁提供的;
(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影印件)核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日期的;
(四)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书证的复印件及物证的照片制作不规范,参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
(二)授权委托书没有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签署日期的;
(五)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十五条 收集、制作视听资料应当符合证据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没有注明资料来源、制作时间、说明内容、制作人等内容的;
(二)复制件没有提取人或提供人确认复制内容与原始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和签章的;
(三)声音资料没有附该声音内容(录音中具有证据力部分)的文字记录的;
(四)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十六条 域外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相关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没有经证据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未履行中国与证据所在国所订立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的;
(二)没有按规定办理港、澳、台地区内相关证据证明手续的;
(三)没有说明证据来源的;
(四)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十七条 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依法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检测)而卷中无相关文书的;
(二)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由无资质机构或人员作出的;
(三)送交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事项、物品信息不明确的;
(四)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地点、物品信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方法不明确的;
(五)没有记载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且无相关说明的;
(六)没有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印章或者鉴定人签名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鉴定、检验、检测等规定的不规范问题的。
第五章 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及调查终结阶段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或者存在先作出处罚决定后履行告知义务的,发现一次扣10分。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制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没有记载或没有规范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
(二)没有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告知错误的;
(三)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不完整的;
(四)鉴定意见、检测结论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五)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依据或处罚依据表述不规范的;
(六)告知拟处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一致的;
(七)没有告知当事人合理期限进行陈述、申辩的;
(八)当事人没有在告知书上签署明确意思表示且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的;
(九)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盖错印章的;
(十)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名称、地址、落款日期的;
(十一)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二)符合法定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情形而没有在告知书上记载的;
(十三)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二十条 组织听证应当符合行政处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符合听证条件而没有告知听证的;
(二)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的;
(三)举行了听证,但卷中没有听证告知记载的;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3日期限或告知少于3日的;
(五)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听证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举行了听证,但案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
(二)没有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的;
(三)听证通知书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
(四)听证通知书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
(五)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的;
(六)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回避权利的;
(七)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名称、地址、落款日期的;
(八)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盖错印章的;
(九)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组织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举行了听证,但案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
(二)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
(三)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听证参加人员情况的;
(四)没有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记载的;
(五)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情表述不清的;
(六)没有记载或没有完整记载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质证内容的;
(七)笔录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且记录人没有注明情况的;
(八)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逐页签署姓名的;
(九)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日期的;
(十)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一)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制作听证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举行听证后没有制作听证报告;
(二)听证报告没有记载或没有规范记载案由的;
(三)没有记载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的;
(四)没有记载或没有完整记载案件基本情况摘要的;
(五)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的;
(六)听证主持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日期的;
(七)没有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的;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日期的;
(九)听证报告有涂改的;
(十)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一)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没有记载案件来源或立案日期的;
(二)没有记载案件当事人情况的;
(三)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案件基本情况的;
(四)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的;
(五)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违法行为定性依据的;
(六)没有记载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名称的;
(七)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案件调查过程的;
(八)存在争议的,没有记载争议要点的;
(九)没有案件调查终结的意思表示记载的;
(十)没有记载承办人员的处罚建议、落款日期的;
(十一)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姓名的;
(十二)报告有涂改的;
(十三)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四)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六章 审查决定阶段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案件处罚审批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案件处罚审批表没有记载或没有规范记载案由的;
(二)案件处罚审批表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
(三)案件处罚审批表没有记载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及依据的;
(四)案件处罚审批表没有记载违法行为定性依据的或记载有误的;
(五)案件处罚审批表没有记载处罚依据或记载有误的;
(六)案件处罚审批表承办人员处罚建议不明确、不具体,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的;
(七)案件处罚审批表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姓名或日期的;
(八)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进行法制审核的或法制审核意见不明确的;
(九)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审核人没签署姓名或日期的;
(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
(十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日期的;
(十二)行政处罚审批表没有加盖印章的;
(十三)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四)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处扣3分:
(一)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的案件没有组织集体讨论的;
(二)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集体讨论记录没有记载集体讨论地点的;
(二)集体讨论记录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的;
(三)集体讨论记录没有记载主持人或记录人姓名的;
(四)集体讨论记录没有记载出席人员或列席人员姓名、职务的;
(五)集体讨论记录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案件承办人介绍的案情的;
(六)集体讨论记录没有记载每个出席人员发表的意见的;
(七)集体讨论记录没有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的;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的;
(九)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时间的;
(十)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一)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处扣5分: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印章或者盖错印章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表述不清的;
(二)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
(三)没有记载认定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的;
(四)违法行为定性依据或处罚依据没有写全称的;
(五)违法行为定性依据或处罚依据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不会引起歧义);
(六)违法行为定性依据或处罚依据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不会引起歧义)的;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幅度的;
(八)将责令改正等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管理措施作为行政处罚种类实施的;
(九)决定书没有记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或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无法辨认的;
(十)没有准确告知复议期限或复议机关的;
(十一)没有准确告知诉讼期限或诉讼法院的;
(十二)告知听证后未满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除外;
(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行政机关印章无法辨认的;
(十四)决定书有涂改的;
(十五)决定书有印章但无落款的;
(十六)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七)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七章 送达执行阶段
第二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送达回证没有记载或没有规范记载案由的;
(三)送达文书名(文书编号)、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收件时间等要素不全的;
(四)没有或只有一名送达人签名的;
(五)留置送达没有记录送达过程并注明拒收情况的;
(六)留置送达没将文书送达到当事人住所的;
(七)邮寄送达采用非规定机构或方式送达的;
(八)邮寄送达没有相关邮寄或签收单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的;
(九)公告送达没有公告正式文本或媒体刊登公告文本的;
(十)收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未注明情况的;
(十一)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二)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作出罚款决定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不符合直接收缴罚款而直接收缴的;
(二)没有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
(三)缴款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金额不符,且无法说明的;
(四)没有使用回单联入卷的;
(五)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盖错印章的;
(六)没有填写被处罚人姓名(名称)的;
(七)没有填写缴款期限(付款期)或填写错误的;
(八)没有填制日期的;
(九)缴款书记载的决定书文号与实际文号不一致的;
(十)缴款书有涂改的;
(十一)缴款书填写不规范的;
(十二)没有记载行政机关名称的;
(十三)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四)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三十条 符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没有记载或没有规范记载案由的;
(二)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
(三)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没有当事人书面申请的;
(四)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没有记载承办人的具体意见或意见不明确的;
(五)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被处罚人申请理由、事项、日期的;
(六)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终止(中止)执行审批过程存在上述所列问题的,按照上述规定扣分。
第三十一条 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5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执行的;
(二)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而没有履行的;
(三)适用强制执行程序没有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的;
(四)有其他违反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强制执行申请文书中案件名称不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不清楚;
(二)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不全;
(三)申请执行项目记载不准确;
(四)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
(五)相关法律文书制作存在不规范的情形的。
第八章 结案归档阶段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结案。结案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没有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的;
(二)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案由的;
(三)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受案、立案、结案日期的;
(四)没有记载或没有完整记载案情摘要的;
(五)没有记载行政处罚情况的;
(六)没有记载行政处罚执行或者复议诉讼情况的;
(七)没有记载承办人、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的;
(八)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案件结案后,应当依照档案法的要求及时进行立卷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组卷的;
(二)案卷未使用卷皮进行装订的;
(三)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开立卷的;
(四)卷内文书没有按顺序装订的;
(五)卷内法律文书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笔填制的;
(六)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
(七)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存放地点的;
(八)破损、字迹模糊、传真件等文书没有修裱、复制的;
(九)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十)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逐页编写页码的;
(十一)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或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
(十二)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三)卷内有金属物的;
(十四)存在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问题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作出责令改正的,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没有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
(二)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的;
(三)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目的;
(四)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的;
(五)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写全称的;
(六)没有记载责令改正的方式或内容的;
(七)应当限期改正的没有注明改正期限的;
(八)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盖错印章的;
(九)没有行政机关名称或落款日期的;
(十)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作相应处理的;
(十一)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 非特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一)卷中记载当事人对事实有异议,没有说明的;
(二)卷中记载两次以上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不一致,且没有确认说明的;
(三)对复印件(影印件)等传来证据没有按要求确认说明的;
(四)公告注销执照(许可证)没有将公告正式文本附卷的;
(五)吊销执照(许可证)没将原件附卷,且未说明原因的;
(六)其他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文书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的;
(七)案件调查终结前,文书中记载违法行为没有使用“涉嫌”二字的;
(八)存在其他制作不规范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中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发现一次扣5分;违反其他一般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三十七条 案卷满分100分,分数扣完为止。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由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三地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