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事项
办理地点:盛泽镇行政服务局(盛泽镇舜湖西路2099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1:45,下午13:00-17:0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
政务服务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门诊费用报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苏医保规〔2019〕1号)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或病历资料。
注:1、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
2、抢救需提供门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及死亡证明;
3、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住院费用报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的通知》(苏医保规〔2019〕1号)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小结
注: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先填写个人承诺书;
2、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3、外购药品需提供外购发票、住院医嘱单或外购药处方原件复印件。
三、单位参保登记(医保)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理程序:每月11日至次月6日,用人单位向镇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四、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申、补、换领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拍照→指纹采集→系统上报吴江区局(苏州、省)→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20元/张(首次办理不收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8〕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4、有效驾驶证;
5、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补、换领居民身份证,提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
五、江苏省内户籍居民身份证异地补、换领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拍照→指纹采集→系统上报吴江区局(苏州、省)→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20元/张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8〕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原居民身份证;
3、有效驾驶证;
4、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补、换领居民身份证,提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
六、江苏省外户籍居民身份证异地补、换领
承诺时限:6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受理→初审→拍照→指纹采集→系统上报吴江区局(苏州、省)→窗口发证
收费标准:20元/张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8〕
所需材料:
1、未办理居住证的,应提交合法稳定就业或就学或居住的证明;
2、补领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住证;2、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换领的提交以下材料:1、居住证;2、原居民身份证;
七、不动产登记(转移登记)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领证
收费标准:收费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执行
所需材料(各1份):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存量房买卖合同);
5、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发票;
6、房屋交易信息告知单;
7、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宗地图);
8、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房产交易
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
办理程序:持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收费标准:
所需材料(各1份):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婚姻证明;
4、申请人户籍证明;
5、交易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资金托管
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产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吴房处(2007)28号“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
办理程序:依申请,买卖双方在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后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托管手续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1份):
1、买卖双方的一类银行卡(储蓄卡或者存折);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4、买卖双方婚姻证明;
5、买卖双方户籍证明;
6、买受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宅的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连续2年的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
7、存量房出售信息挂牌登记表;
8、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公司设立登记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全文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1份):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一、公司变更登记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全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全文
办理程序:并联平台录入,受理,核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1份):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4)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6)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8)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9)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0)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十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全文、《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办理程序:并联平台录入,受理,核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1份):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三、赴港澳通行证件及签注的许可
承诺时限:省内7个工作日,外省20日(函调不计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材料→材料审核→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批→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窗口发放证件
收费标准:60元/证,签注15元/次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办理条件: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江苏户籍居民及持苏州市内有效居住证的外省市居民赴港澳。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除外
申请材料(各1份):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收原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江苏省内除南京、无锡、苏州外的省内居民(含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及外省市(含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供苏州市内有效居住证原件,可办理个人旅游签注,未提交的只能办理团队旅游签注;
4、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父或母)一方陪同申请,需提交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的原件、以及陪同前来的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
十四、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设)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程序:受理、核查、决定、发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各1份):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收原件;
5.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收原件。
公共服务
一、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每月11日至次月6日,用人单位向镇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职工参保申请
网上办理:1.每月11日至次月6日,用人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江苏省内首次参保人员在“单位办事”—“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采集”,模块完成人员基础信息采集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模块中办理用工参保申报2.批量信息采集选择下载模板,填写《人员批量采集模板》,选择文件上传提交。3.批量用工参保选择下载模板,填写《江苏省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选择文件上传提交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首次参保);
2.《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
3.双边互免协议/台港澳居民参保证明;
4.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每月11日至次月6日,用人单位向镇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职工退工停保申请
网上办理:1.每月11日至次月6日,用人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江苏省内首次参保人员在“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中办理申报。2.批量退工停保选择下载模板,填写《江苏省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选择文件上传提交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
3.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社会保障卡申领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办理程序:工作日,办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一寸照。
四、燃气报装开户(民用)
承诺时限:
1、燃气表安装(标准安装)我司服务目标:7个工作日提供安装服务
2、非标准安装(需额外设计、接管、移位)预期目标:3个工作日内提供现场勘察答复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预约登记传递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房产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全款发票或土地证;
2、户主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如非户主本人办理,则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额外收费
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吴江区外单位离职中断社保的,需同时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
六、居民用户水表过户
承诺时限:即时即办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所需材料:
1、过户申请单;
2、房产证(无产权证需至社区或村委会开具房屋使用权证明);
3、新用户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