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风险报告专项执法工作的元年,区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关于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的要求,引导企业“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最终实现“企业主动管控风险、政府精准监管执法”的安全风险治理机制,有效压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风险报告专项执法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行为从严查处,风险报告典型违法行为包括: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占比2.56%。
法规要求:
省人民政府140号令《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确定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的辨识方法和程序,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及其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
落实建议:
《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可以参考《苏州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实施指南》,按照140号令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进行编写。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占比5.13%。
法规要求
省人民政府140号令《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持续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落实建议
《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中应当包含140号令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内容,尤其注意需要明确每条风险的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包保责任,做到“一险一策”:每条风险都有相应的管控措施、“一险一人”:每条风险都有对应的管控责任人、“一险一牌”:每个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作业场所,都有风险告知牌。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占比38.46%。
法规要求
省人民政府140号令《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落实建议
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公示和重大安全风险的警示可以参考《苏州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实施指南》附件5~7,尤其注意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公示内容中应当包括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占比15.38%。
法规要求
省人民政府140号令《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落实建议
安全风险管控培训教育要实现140号令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目的,需要在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中明确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培训内容,做好培训相关的记录,例如培训照片、签到表等。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占比7.69%。
法规要求
省人民政府140号令《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管控清单、分布图、变更情况、报告确认材料等内容。其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内容包括安全风险名称、等级、所处位置、管控措施和变更情况等。”
落实建议
安全风险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14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单独建立文件夹,设置档案目录。
档案目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安全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控清单》、《风险分布图》、风险变更情况、风险报告确认材料、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情况、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包保责任落实、风险辨识与管控措施培训相关材料、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资料(单独立卷)等内容。
六、“拒不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占比30.77%,主要形式为“未如实上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法规要求
省人民政府140号令《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管理。”
落实建议
企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应当遵循“按期、如实”的原则,仔细对照《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按照行业分类辨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尤其注意对于工贸行业,需要参考“03冶金等工业(通用)”部分、以及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风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