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拟征地公告(吴地告〔2021〕15号),公告中批次项目名称为“苏州市吴江区2021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
现对具体实施征地情况进行调整:
1、原公告中批次名称由“苏州市吴江区2021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调整为“苏州市吴江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2年度第1201批实施方案”。
2、原公告中涉及的黎阳村、黎花村、华莺村、沈家港村、元鹤村和永新村集体土地共计0.4326公顷将纳入其他批次后续上报,届时拟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另行发布。
3、拟征收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高新村土地。根据实际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征收范围在拟征地公告公示的范围内进行了调整,涉及调整的拟被征收单位情况如下:
征收土地预公告拟被征收单位 |
调整后涉及拟被征收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高新村 |
黎里镇人民政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黎里镇汾湖湾村十七组、黎里镇汾湖湾村二十六组、黎里镇汾湖湾村农民集体、黎里镇人民政府、东联村三十五组、东联村三十六组范围内,土地现状和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实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的为准)。
二、土地现状
地块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含耕地 |
||||
GL22EE1201-01 |
黎里镇汾湖湾村十七组、二十六组 |
0.1206 |
/ |
/ |
/ |
GL22EE1201-01 |
黎里镇汾湖湾村农民集体 |
/ |
/ |
/ |
0.0190 |
GL22EE1201-04 |
黎里镇人民政府 |
0.3547 |
/ |
0.0001 |
/ |
GL22EE1201-07 |
东联村三十五组 |
0.0103 |
0.0103 |
/ |
0.0051 |
GL22EE1201-07 |
东联村三十六组 |
0.0018 |
0.0018 |
/ |
/ |
合计 |
0.4874 |
0.0121 |
0.0001 |
0.0241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地块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吴政规字〔2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吴政规字〔2014〕3号)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就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执行。
六、有关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向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汾湖自然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汾湖自然资源所书面提出。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6月1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汾湖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4、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附图(下图红线标识区域为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