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花港村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因苏州市吴江区枫津南路—鲈乡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需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3.4078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土地现状
(四至范围)详见位置示意图,土地现状见下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村组 |
征地总规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十三组) |
0.5686 |
0.5686 |
0.5480 |
/ |
/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十六组) |
0.9080 |
0.8412 |
0.6976 |
/ |
0.0668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十七组) |
0.9081 |
0.8412 |
0.6976 |
/ |
0.0669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二十二组) |
0.6217 |
0.6217 |
0.1437 |
/ |
/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农民集体) |
0.4014 |
0.0007 |
0.0007 |
0.4003 |
0.0004 |
合计 |
3.4078 |
2.8734 |
2.0876 |
0.4003 |
0.1341 |
二、征收土地目的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令)、《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吴政规字〔2014〕3号)、《苏州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吴政规字〔2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征地区片价为65500元/亩(包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二)根据吴政规字〔2014〕3号和吴政办〔2015〕16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每亩1200元、地上附着物按实结算。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构)物、地上附着物的,按照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编号 |
区、街道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人员安置费用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
村、组 |
农用地 |
农用地以外土地 |
耕地数量(公顷) |
金额(万元) |
|||
1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十三组) |
28.57215 |
/ |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安置人数及划分3个年龄段,并计算人员安置费用。 |
由建设单位直接给予补偿。 |
0.5480 |
0.9864 |
2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十六组) |
42.2703 |
4.59417 |
0.6976 |
1.25568 |
||
3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十七组) |
42.2703 |
4.6010475 |
0.6976 |
1.25568 |
||
4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二十二组) |
31.240425 |
/ |
0.1437 |
0.25866 |
||
5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 农民集体) |
0.035175 |
39.356985 |
0.0007 |
0.00126 |
||
|
合计 |
144.38835 |
48.5522025 |
2.0876 |
3.75768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3个年龄段;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劳动和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3.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4.5%(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4.5%(按月折算)的1.1倍乘以240计算。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领取养老补助金。
六、其他
(一)本公告周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期内及公告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修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江陵街道花港村村集体(原清树湾村十三组、十六组、十七组、二十二组、农民集体) |
2021.11.29-2021.12.28 |
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所 |
2021.12.28 |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苏州市吴江区枫津南路—鲈乡北路道路工程地块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