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吴江市东吴邮协会(法定代表人:王阿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青年商会(法定代表人:金红萍)、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青年商会(法定代表人:周中华)未按规定接受2019年至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苏川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所附《苏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3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吴江市盛泽镇东港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吴根林)、吴江市盛泽镇圆明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张民军)、吴江市盛泽镇镇北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张民军)、吴江市盛泽镇镇西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张民军)未按规定接受2019年至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上述7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社会组织和基层政权科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同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7家社会组织应自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缴回吴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和基层政权科。逾期不缴,我局将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或苏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000号
邮编:215200
联系部门: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和基层政权科
联系电话:0512-63980617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