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在2023年1月11日至2月6日期间完成基数申报的,将于2月份启用新基数,并按照新基数对1月份直接进行差额调整,补缴差额部分不收滞纳金;
2.在2月份结算后至3月6日期间完成基数申报的,将于3月7日启用新基数,并按照新基数对1月份、2月份直接进行差额调整,补缴差额部分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