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小仙(肖晓仙):
我局根据吴江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吴江检检建受[2022]18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的规定,作出撤销原菀坪镇人民政府1995年9月4日办理的你与芦有平的结婚登记的决定。
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吴江区民政局关于撤销芦有平与肖小仙(肖晓仙)婚姻登记的决定》(吴民撤字[2023]第1号)。你见公告后请及时到吴江区民政局领取,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吴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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