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苏州市吴江区离退休文化工作者协会(法定代表人:陈明兴)、吴江市电影放映工作者协会(法定代表人:孔江明)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至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苏川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实施办法》所附《苏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2家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高仕体育俱乐部(法定代表人:高宏林)、吴江市俊豪拳击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葛和银)、苏州市吴江区存锦羽毛球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沈晏)、吴江康泰桥牌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沈建忠)、苏州市吴江区嘉园乒乓球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张健)、吴江市善耕艺文培育中心(法定代表人:沈晓蕾)、吴江市新世纪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陆莎萍)、吴江市流动儿童少年友谊学校盛泽第一教育点(法定代表人:朱建民)、吴江市流动儿童少年友谊学校盛泽第六教育点(法定代表人:王荣生)、吴江市流动儿童少年友谊学校北厍教育点(法定代表人:王伟平)、苏州市吴江区捷梯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廖承运)、苏州市吴江区现代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杨伯娟)、吴江市贝思特电脑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周咏兵)、吴江市东方电脑职业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王金国)、吴江市飞翔电脑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熊正文)、吴江市宏华电脑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沈建华)、吴江市智源电脑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超)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至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上述1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上述19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社会组织和基层政权科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同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19家社会组织应自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缴回吴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和基层政权科。逾期不缴,我局将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或苏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000号
邮编:215200
联系部门: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和基层政权科
联系电话:0512-63980617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