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与责任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单位应当全面贯彻上级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六)本单位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办公室作为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根据本年度单位领导人员调整及时调整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本组长,各分管领导任组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任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组长,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任组员。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本局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健全相关制度,负责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三、范围与目录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政务公开年度要点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后区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本单位需将政策解读月政策制定工作同考虑,同步安排。充分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对重要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与同级政府新闻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强化政务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联动。
第十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分工、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二)政务公开制度文件、政务公开机构、公开指南;
(三)文件公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人大建议办理结果、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五)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政民互动、留言办理;
(六)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人员任免;
(七)行政许可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服务信息。
四、流程与时限
第十一条 单位对政府信息进行属性分类,按照其性质和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第十二条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对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其中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应当作为政务公开的第一发布平台。
第十四条在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及教育局政务新媒体“吴江教育”公开的信息,实行“三审”签单制度,由撰写人负责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科室负责人进行原则性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网站或微信等发布。
第十五条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经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有文字记载。主要程序为:
(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公开内容或其它公开工作要求,提出拟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拟公开信息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由经办人员对其是否涉密及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经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复审后,交分管局领导审签;对涉及重要、敏感等内容的信息,应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区保密局进行审查和确定;
(三)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对通过保密审查的信息主动对外公开并存档;办公室统一负责对由区保密局出具的保密审查资料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政务公开申请。
政务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政务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统计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
(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然后提交局主要领导批示,确定承办科室;
(二)承办科室应依据规定及时提出办理意见,然后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律审核;承办科室将审核后的办理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签,对涉及到重要、敏感等内容的,须提交局主要领导审签;
(三)承办科室将最终的办理意见提交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统一提供给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复制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单位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以重复处理;
(七)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务公开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科室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初区政务公开要点分解进行考核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室,予以督促整改;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年终考核不列入优秀。
第二十九条 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全面参与本单位的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熟悉掌握各项业务,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纵深发展。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本单位政务公开意识和工作水平。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