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02029997 |
潘立兰 |
房屋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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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泽镇舜新中路西侧金银岛商业广场15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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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吴国用(2011)第02040151-11号 |
潘立兰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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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泽镇舜新中路西侧金银岛商业广场15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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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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