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苏州墨陌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584000374778
住所:吴江区同里镇三元街迎燕东路154号一层
经查,苏州墨陌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07年10日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系冒用叶晓玲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叶晓玲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挂失及补领记录、代理人赵红梅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通过登记住所已无法联系。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被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3年07年10日苏州墨陌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叶晓玲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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