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行审撤决字〔2022〕第2号
当事人:苏州锐银康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584000414953
住所: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98号-1527
经查,苏州锐银康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05月13日,该公司在设立登记过程中,其监事系冒用高敏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通过登记住所已无法联系。我局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方式均无法联系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被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4年05月13日苏州锐银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高敏璐的监事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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