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行审撤决字[2020]第3号
当事人:苏州盖尔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注册号:320584000476021
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港路718号
经查,苏州盖尔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5日的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监事系冒用何畅浩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以上事实,有何畅浩本人提交的投诉书、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记录予以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5年5月15日苏州盖尔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何畅浩的股东和监事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或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8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