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有序开展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将《苏州市吴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程,根据《苏州市吴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吴政规字〔2022〕3号)规定,结合我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吴江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社会中介协审机构(以下简称“协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相关单位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财政部门所属的评审机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工作,评审中心根据财政投资年度评审项目和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协审机构进行协审,协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产生,评审中心与协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其考核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中心将评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评审范围
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吴江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具体如下:
(一)区级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全部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2.区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镇级政府投资总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必要性进行评审),主要包括:
1.全部使用镇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2.镇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以上(一)、(二)两项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三)区政府安排的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评审
项目概算评审,是指在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
(二)项目工程预算评审
项目工程预算评审,是指对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协审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纳入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服务类、货物类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预算未经评审,不得组织招投标。
(三)项目变更备案评审
项目变更备案评审,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达到区政府文件规定或领导批示要求的工程变更,在变更备案前进行评审。
(四)项目过程跟踪评审
项目过程跟踪评审,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阶段过程造价控制的各环节进行评审。根据全区实际情况,原则上对概算金额1亿元(含)以上的政府重点项目、实事项目进行过程跟踪评审。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指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完成后,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概(预)算执行等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进行评审。
(六)其他评审
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安排的其他评审工作,按照其内容和要求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要求
(一)区、镇两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评审自本规程执行之日起施行;
(二)经过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之后的项目,其预算、变更备案、过程跟踪评审自本规程执行之日起施行;
(三)区级财政投资项目及区属国企存量公益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吴财建字〔2019〕18号文执行;镇级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须经过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之后施行。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八条 评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
《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
《关于在全市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府办〔2021〕5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22〕28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集建组[2021] 1号)
《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吴政发〔2014〕30号)
《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办〔2018〕193号)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吴政规字〔2022〕3号)
《吴江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吴财建字〔2019〕17号)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吴财建字〔2019〕18号)
(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计价标准、计价规范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四)项目支出预算、投资计划、项目规划、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征地搬迁等审批文件;
(五)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等经济合同及计费标准;
(六)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图纸、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市场信息;
(七)其他与工程及财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 评审项目接办
第九条 评审计划的制定
(一)项目单位申报年度预算编制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同时,整理涉及到政府投资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包含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年度预算安排金额、评审金额、评审内容、项目计划实施时间等信息;
(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的要求审核通过后,评审中心核实实施进度、评审内容等项目情况,形成年度财政投资评审计划草案;
(三)财政部门审核年度财政投资评审计划草案后,发布年度评审计划,并告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年度评审计划一般在当年一季度发布。
第十条 评审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单位根据年度财政投资评审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向评审中心申报,并在“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 填报《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书》(附件1)和评审资料清单,上传评审相关资料(电子版);
(二)评审中心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书》、评审资料清单及评审相关资料(电子版)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接办审核,如接办审核不通过,评审中心将通过评审系统告知,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善送审资料并再次申报。如接办审核通过,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办理评审资料交接手续,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评审中心报送评审相关资料(包含电子档),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在评审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因项目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延误导致评审报告延期,或评审资料失真导致评审结论误差的,其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评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算评审
1.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
2.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复等各阶段批复文件;
3.计划工期说明文件;
4.初步设计图纸及概算书(包括CAD 图纸及概算书电子档);
5.项目已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已发生的规费等;
6.工程所在地基础资料、勘察报告及配套情况;
7.如有地下室或其他需要基坑围护的,需提供基坑围护设计方案;
8.项目中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情况;
9.建设用地征地及征收(搬迁)补偿等情况;
10.其他有关资料。
(二)项目预算评审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项目计划任务书)等各阶段批复文件,项目预算下达文件、资金到位资料;
2.项目预算编制文件及电子档;
3.工程量计算底稿、预算编制答疑等资料;
4.材料设备品牌情况表;
5.符合建设管理规范的全套预算编制设计图纸(包括相关图纸 CAD 电子档);
6.项目单位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询价报告;
7.其他有关资料。
(三)项目变更备案评审
1.项目招投标资料(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商务标、中标通知单、施工合同等),并提供相应电子档文件;
2.全套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会审记录、技术核定单(固定总价合同需提供招标图纸)及相关 CAD 电子档;
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勘察报告、测量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报验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开工报告;
4.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并符合变更备案管理要求的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工程变更备案资料、工程费用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量计算书及确认单;
5.材料费用资料、主要材料分析表及调价部分材料计算和结算依据;
6.送审变更资料及相关计算底稿;
7.其他有关资料。
(四)项目过程跟踪评审
1.项目招投标资料(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商务标、中标通知单、施工合同等),并提供相应电子档文件;
2.地质勘查报告、测量报告等;
3.符合建设管理规范的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洽商会审记录、技术核定单及相关CAD 电子档;
4.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项目开工报告;
5.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工程变更备案资料、工程费用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量计算书及确认单;
6. 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及项目单位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
7.各标段之间的界面划分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五)项目财务决算评审
1.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土地征用、征收(搬迁)、管线迁移、施工、监理、检测、政府采购等各项合同和协议;
2.项目单位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
3.建设工程规费缴纳标准及依据;
4.投资计划及预算下达文件、资金到位资料;
5.项目建设相关的凭证、账簿,以及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评审实施
第十二条 评审资料交接
评审项目接办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办理评审资料交接手续。评审中心在评审资料交接时,应现场核实评审资料(含电子版),如满足评审要求,则现场填写《评审资料交接单》(附件2),出具《评审工作时间告知书》(附件3),明确评审工作起始时间、评审初步报告计划时间及评审特殊事项处理方式;如不满足评审要求,无法顺利开展评审工作,则向项目单位发出《评审资料增补清单》(附件4),明确项目单位需要补充的评审资料等,并约定下次交接日期。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开展
评审中心在评审资料交接后开展评审工作,项目单位应配合做好资料增补、现场踏勘、问题协调、会议协商、过程对账等评审工作。
评审中心应践行“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 以“求真务实、科学评审”的评审原则,按照评审规范及相关行业规则开展评审工作。
(一)评审资料的增补。评审工作全面开展后,存在评审资料缺漏、图纸深度不够等问题导致评审工作无法开展,评审中心将在发现问题的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发出《评审资料增补清单》。项目单位应按照《评审资料增补清单》要求及时增补评审相关资料,和评审中心预约办理增补资料交接,并填写《评审资料增补交接单》(附件5),增补的评审相关资料包含书面及电子资料。评审中心视《评审资料增补清单》的情况决定是否出具《评审工作时间调整告知书》(附件6)。
(二)评审工作的沟通。评审工作开展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关键资料错漏、评审工作争议等特殊评审问题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推进,评审中心应以《评审工作联系单》(附件7)的形式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及时签收并书面反馈,积极协调处理发现的评审问题,推进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评审工作的暂停。评审工作全面开展后,存在非评审中心原因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推进,评审中心将在约定的评审初步报告出具期限内,向项目单位发出《评审工作联系单》说明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签收,积极组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推进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初步报告出具时间,视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流程
(一)建设项目概算评审
1.项目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在评审系统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书》,并按系统提示上传评审所需资料;
2.评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送审资料是否齐全,如资料不全,按中心要求补齐资料再次申报;资料齐全后,评审中心和项目单位约定时间交接资料;
4 .资料交接完成后,评审中心安排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评审;
5.评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初步报告,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初步报告做出反馈意见并填写《评审初步报告意见单》(附件8),逾期不提出视同认可;
6.评审中心结合项目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7.概算评审完成后,做好资料整理、返还及归档工作。
(二)建设项目预算评审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后,在评审系统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书》,并在系统上传评审所需资料;
2.评审中心工程师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送审资料是否齐全;
3.项目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来中心交接资料;
4.评审中心、项目单位、协审机构三方资料交接完备后,协审人员对项目实施协审,按《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复核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出具协审报告初稿及复核疑问,评审中心视情况组织会商,协审机构根据会商结果出具预算复核报告;
5.评审中心审核预算复核报告并要求协审机构调整后,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报告,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对评审初步报告做出反馈意见并填写《评审初步报告意见单》,逾期不提出视同认可;
6.评审中心结合项目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7.预算评审完成后,评审中心对协审机构组织考核,并做好资料整理、返还及归档工作。
(三)建设项目变更备案评审
1. 项目单位根据区政府文件规定或领导批示要求,在评审系统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书》,并在系统上传报送评审所需资料;
2.评审中心工程师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送审资料是否齐全;
3.项目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来中心交接资料。
4.资料交接完备后,评审中心安排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评审;
5.评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初步报告,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初步报告做出反馈意见并填写《评审初步报告意见单》,逾期不提出视同认可;
6.评审中心结合项目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7.变更备案评审完成后,做好资料整理、返还及归档工作。
(四)建设项目过程跟踪评审
1.评审中心根据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过程跟踪评审限额标准,确定过程跟踪评审项目,组织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2.针对列入过程跟踪的项目,评审中心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过程跟踪评审告知函》,明确过程跟踪各方权责;
3.施工现场具备进场条件后,评审中心安排协审机构相关人员进驻现场,根据《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全过程跟踪评审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评审;
4.跟踪协审人员对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并出具项目各阶段跟踪评审报告;
5.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审机构向评审中心报送月度跟踪报告,评审中心对协审机构按月组织考核;
6.过程跟踪评审完成后,做好资料整理、返还及归档工作。
(五)建设项目决算评审
1. 项目单位在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向评审中心提出项目评审申请,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书》,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评审中心定期根据申请项目数量分批实施评审;
3.评审中心、项目单位、协审机构三方资料交接完备后,协审人员根据《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要点的通知》规定对项目实施评审;
4.评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初步报告,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初步报告做出反馈意见并填写《评审初步报告意见单》,逾期不提出视同认可;
5.评审中心结合项目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6.决算评审完成后,评审中心对协审机构组织考核,并做好资料整理、返还及归档工作。
第七章 评审报告内容及期限
笫十五条 评审报告内容
评审中心完成评审任务后,应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应作说明;
(二)评审依据。列明所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采用的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有关市场价格信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计划任务书)等批准文件,以及项目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预(决)算文件、有关合同、会计凭证及相关账册等;
(三)评审内容、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四)评审结论。项目概预算、变更备案评审的,列明审定金额及项目明细,对审定金额与送审金额和项目批复金额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列明审定金额及项目明细,对概(预)算执行、核减(增)原因、对各组成部分的合规性等情况作分析说明,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补充说明的材料;
(五)评审建议。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作重点说明,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期限
评审中心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报告,评审初步报告的起始时间从项目单位提供真实、完整、齐全的评审资料之日算起,资料不全项目将不予接收。具体期限为:
(一)项目概算评审期限
1.评审金额 500万元(含)以下: 10个工作日
2.评审金额 500-3000万元(含): 15个工作日
3.评审金额 3000万元-1亿元(含): 20个工作日
4.评审金额 1亿元-5亿元(含): 30个工作日
5.评审金额 5亿以上: 40个工作日
(二)项目预算评审期限
1.评审金额 400万元(含)以下: 7个工作日
2.评审金额 400-3000万元(含): 10个工作日
3.评审金额 3000万元-1亿元(含): 15个工作日
4.评审金额 1亿元以上: 25个工作日
(三)项目决算评审期限
1.评审金额 1000万元(含)以下: 15个工作日
2.评审金额 1000 - 1亿元(含): 25个工作日
3.评审金额 1亿元以上: 40个工作日
(四)项目变更评审期限
1.评审金额 1亿元(含)以下: 20个工作日
2.评审金额 1亿元 - 5亿元(含): 40个工作日
3.评审金额 5亿元以上: 60个工作日
(五)特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的概算、预算、变更备案、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六)项目跟踪评审期限
评审中心应在首次过程跟踪资料交接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合同文件审查报告》,并在每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财政投资项目过程跟踪情况月报》。
过程跟踪开展后,评审中心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一般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大工程变更项目签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标段结算资料具备送审条件,评审中心对标段结算进行初核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标段过程跟踪评审报告;所有标段竣工结算初核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评审中心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过程跟踪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其他评审
因项目实施周期紧张,需在资料不完善的情况下提前介入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与评审中心协商评审工作程序和期限。经评审中心同意的容缺评审项目应在评审初步报告出具前补齐容缺的评审资料。
第八章 评审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心业务管理
(一)评审中心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审慎性原则开展评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评审任务,按规定要求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评审中心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三)评审中心应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评审中心应对协审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评审资料管理
协审机构完成协审任务后,应及时做好已完项目的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区评审中心移交协审项目相关资料。评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评审项目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 协审机构管理
评审中心对协审机构的业务加强指导和监督,制定协审工作流程和协审考核管理办法,对其履行协审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评审中心按照协审合同的约定向协审机构支付协审业务费。协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被评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吴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定》(吴财字〔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