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吴江开发区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汾湖高新区财政局、盛泽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平望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各分局,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层转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2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预算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按上级文件要求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 案。自2022年起,向区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区级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部门下属单位、区镇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单位),并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采购人应按上级文件要求,在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预留份额措施,规范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三、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四、区财政局将按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财政业务一体化等系统中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嵌入编制采购预算和填报采购实施计划环节,并推送至“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相应专栏。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层转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21〕15号)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苏州市吴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