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吴江区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9月26日印发的《吴江市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原则
1.2 编制依据
1.3 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决策领导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技术咨询机构
3 预测和预警机制
3.1 灾害预警
3.2 灾情报告
3.3 预警预报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特大农业灾害救灾应急反应)
4.2 Ⅱ级响应(重大农业灾害应急救助反应)
4.3 Ⅲ级响应(较重、一般灾害应急救助反应)
5 后期处置
5.1 开展生产自救
5.2 落实救灾款物,安排好群众生活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人员保障
7 附则
1 总则
1.1 工作原则
1.1.1 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农业灾害救灾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建立对全区农业灾害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1.1.2 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分级管理。
1.1.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等进行有效整合,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1.1.4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理农业灾害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1.1.5 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灾抗灾(防灾减灾)意识,积极开展群防群治、生产自救,控制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而编制。
1.3 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农业灾害,主要是指粮油、蚕桑、蔬果等农作物的重大和特大病虫害、气象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
本预案是农业灾害发生后对灾民生产、生活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凡我区境内发生的农业灾害,实行救助应急行动,均按本预案进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决策领导机构
成立吴江区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职责:
2.1.1 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应急反应行动,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督促检查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2.1.2 召开灾情及救灾工作应急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情形势。
2.1.3 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1.4 负责救灾款物的收集、调运、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
2.2.1 迅速了解、汇总、核查农业灾害灾情,评估灾情损失,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2.2.2 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立即传达救灾工作指令,通知并协调有关区镇、街道和部门组织实施。
2.2.3 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2.2.4 组织筹集调运救灾资金、物资。
2.2.5 及时开展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2.6 承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种苗、肥药、大棚设施等物资,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评估农业经济损失情况。
区发改委:组织、协调粮食收储及救灾粮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
区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和监测,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为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区水务局:承担对主要河流、湖泊农业用水和机房灌排设施的调度,保证农业救灾用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应急运输工作,调度车辆,及时组织抢修道路,保证公路畅通,保证救灾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吴江供电公司:负责公用电网救灾电力供应及其电力设施抢修工作。
区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物资供应。
2.4 技术咨询机构
成立农业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3 预测和预警机制
3.1 灾害预警
实行农业灾害灾情预警制度。农业灾害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区、镇两级要确定病虫害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在关键时期对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涝害、干旱、台风等进行全天候监测。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报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3.2 灾情报告
实行农业灾害灾情报告制度。农业灾害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上报。农业灾害发生后,各区镇、街道在接到村组报告后,迅速核查汇总本地灾情,并在第一时间内将灾情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确定灾害救助应急措施。各职能部门按照核查、汇总的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3 预警预报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农业灾害应急专家组对预警报告做出分析判定后,报区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后,将有关农业灾害突发事件的危害、损失、控制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 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的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以上的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的20%以上。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Ⅰ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 各区(镇)管委会(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各村组群众,开展群防群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收集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
4.1.3 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灾害应急预案,向苏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请求援助。
4.1.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召集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依据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的15-20%。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Ⅱ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 各区(镇)管委会(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并按规定立即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4.2.3 区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统一指挥救灾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请求援助。
4.2.4 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查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尽快开展救灾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区耕地面积的10-15%。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Ⅲ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各区(镇)管委会(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入工作状态,及时了解灾情,上报灾情。
4.3.3 区政府及涉灾部门及时向苏州市政府报告灾情,并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争取应急资金,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4.3.4 区政府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群众生活进行核查,并将灾害调查情况及时报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区政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救济工作,并慰问灾民。
5 后期处置
5.1 开展生产自救
5.1.1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涉农各部门派出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根据不同作物特点,适时防虫灭病,落实防灾措施,改种、抢种、补种应时农作物。
5.1.2 供销系统组织调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镇、村组织协调发放工作。
5.2 落实救灾款物,安排好群众生活
完善灾后救济体系,落实资金,按时救济。资金来源:一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预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二是上级拨款。灾情发生后,及时向省、苏州市提出申请,争取上级支持。三是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贷款,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等工作。因灾造成生活一时困难的,原则上按照自力更生、以我为主、互助互济办法来解决,对那些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由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研究建立农业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重点储备种子、肥药、救灾车辆、通信工具、检测仪器。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的区域,并登记造册,报区应急指挥部。
6.2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灾害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分别由区和各区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6.3 技术保障
设立区级农业灾害技术专家组,负责本区农业灾害技术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检测工作。
6.4 人员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区镇、街道要保证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7 附则
7.1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结合本区农业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7.2 各区镇、街道要依据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7.3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