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8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267号)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以及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和有关业务骨干组成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制定计划项目文件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将成立领导小组的有关情况以及起草工作计划表报送区司法局。文件制定过程中涉及的文件内容、程序等方面的重大争议问题应当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者起草单位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规范起草程序。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征求部门和区镇(街道)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审议程序。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和协调、未经合法性审查、未经起草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并经主要领导签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送区政府审议。
三、强化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应明确负责起草的业务科室及其起草人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的第一关口,在起草阶段应深入研究法律问题,认真做好法律依据梳理、法律条文对照和涉法问题的具体论证工作,对起草的文件每一个条文的合法性负责,做到管起草必须管合法性。起草单位起草科室在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工作后,应当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文件合法性自查自审表并经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完成合法性审核及集体讨论后应将相关材料送交区政府办公室,并由区政府办公室批转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复审。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
四、做好档案管理。起草单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的归档主体,应当将文件起草过程中形成的立项、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材料归入档案。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政府后,形成的政府文件批办单、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常务会议纪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和解读材料等,也由起草单位一并归入档案。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相关科室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各起草单位要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起草程序,强化审核责任,做好档案管理。确因上位法调整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及时与区司法局沟通,说明情况。区司法局要加强指导监督和审核把关,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附件:2022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责任单位 |
类型 |
1 |
吴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
区财政局 |
新制定 |
2 |
苏州市吴江区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区行政审批局 |
新制定 |
3 |
苏州市吴江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
区城管局 |
新制定(结转) |
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驻吴部队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1〕11号) |
区人武部 |
修改 |
5 |
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患特殊病症的特定人员医疗再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规字〔2012〕5号) |
区医保局 |
修改 |
6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全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吴政规字〔2012〕14号) |
区应急局 |
修改 |
7 |
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和《苏州市吴江区民办博物馆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规字〔2017〕1号) |
区文体广旅局 |
修改 |
8 |
关于印发《吴江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2018〕199号) |
区水务局 |
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