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东太湖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苏州市吴江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区审计局配备专业人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标底编制、工程监理、工程审价等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财政、税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区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按季度抄送区审计局;区财政部门应在年初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预算抄送区审计局,年内追加及变更的临时项目预算定期抄送区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后15日内向区审计局抄送项目情况。
第六条 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
第七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区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对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等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根据情况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单位或者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作为被审计调查单位。具体审计实施方式由区审计局根据项目情况依法确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投资决策情况;
(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四)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情况;
(五)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
(六)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七)材料设备管理情况;
(八)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十)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公共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根据审计需要随时介入项目实施的各环节,了解工程的建设情况,积累资料,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区审计局提供下列资料: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工程相关招投标资料、工程相关合同、补充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变更备案资料、设计变更签证单、现场变更签证单、工程结算书、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与项目相关的账目及其他资料(含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
第十五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出具审计文书;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区审计局应当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落实所提建议,严格执行审计决定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至区审计局,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结(决)算差错调整机制,对在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工程款项结(决)算不实的,应当根据审计决定据实列支建设成本。
财政部门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编制或重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向财政部门申请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财政部门已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审计移送处理书明确的时间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一)违反规划、土地管理、税收、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标底编制明显不合理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与区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协商建立移送制度,将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等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上述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审计局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吴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审计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